依據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傭不得為他人工作或替雇主從事非家務的工作,僅能依僱傭契約載明之工作內容從事勞務服務,相關罰則如下:
- 以本人名義聘雇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 指派所聘雇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雇許可。
- 另依勞動部之公告家庭看護工之開放引進,主要幫助有重度殘障、癱瘓中風或重大病患之家庭「照顧此類親屬者」,即其看護範圍主要係在照顧重病受看護人,若為照顧重病受看護人所必須之相關生活照料工作,例如:為受看護人在許可工作地點調理膳食、餵食受看護人、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原許可看護工作之範圍。家庭幫傭之主要工作則為料理家務,原則上與許可之工作相關連且不涉及營利性質者,基於社會相當性,可視為原許可工作之延伸,而為許可工作之範圍。
- 雇主調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至醫療院所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或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2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一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6個月。
- 若雇主變更工作地址需於15天內至移民署完成變更,超過15天未辦理異動登記者,第一次違規處新台幣2000元罰鍰;第二次違規處新台幣5000元罰鍰;第三次違規處新台幣10000元罰鍰。
- 聘僱外國人,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1條規定』:雇主應負安排外國人住宿地點之責並保障外國人住宿安全;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等事項若有變更, 亦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若所安排之住宿地點有觸法之情事: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雇主除遭罰鍰外,當地主管機關將限期停止其使用,且勞動部對雇主所申請之案件也將會處以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之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