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4.29 移工懷孕住安置中心月領3.9萬?勞動部澄清:給中心不是給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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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12:33 聯合報/ 記者 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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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傳若移工懷孕入住安置中心,母子合計每月可領到3.9萬元,批評勞動部以就業安定基金撫養懷孕移工及小孩,若小孩待到6歲,可領走172.8萬元。對此。勞動部解釋,安置費是當雇主難以妥善照顧移工,經評估有安置需求才會撥給合法安置單位來支應安置期間所需費用,並非發給移工個人。 在台懷孕移工相關資訊近日甚囂塵上。台聯黨在臉書指出,若移工懷孕進入安置中心,1天有500元的養胎費用、小孩出生後1天有800元的補助,安置中心每月可向勞動部請領3.9萬元,雇主照常支薪,若小孩待在台灣至6歲,安置中心可領走172.8萬元就安基金。 勞動部次長李健鴻今親上火線拍影片釋疑,他先是駁斥香港、日韓的移工若懷孕就必須離境生產,強調這些國家的雇主都不得因移工懷孕而解僱她;對於網傳懷孕移工月領3.9萬元、到小孩6歲前可領172萬元,李健鴻澄清,10萬元的擴大生育補助僅限本國人及其外籍配偶,每天500元的安置費則是發給安置中心。 勞動部也透過新聞稿強調,合法移工若有加保勞工保險,可依法請領勞保生育給付,但絕對沒有「移工懷孕月領3.9萬、孩子待到6歲領172萬」的政策,這是謠傳不是事實。 勞動部解釋,每日500元的安置費,是當雇主難以妥善照顧移工或管理,經地方政府評估有安置需求,才會撥給「合法備案的安置單位」,來支應安置期間所需相關費用,並非發給移工個人。 勞動部進一步指,安置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如職災、爭議訴訟、重大傷病、刑事被害)得延長一次,最長以2個月為限,且勞動部規定安置期限不得超過聘僱許可期限。 至於今年起的擴大生育補助至10萬的方案,勞動部強調,僅限本國人及育有本國人的外籍配偶申請,外籍移工並不符合請領資格。 對於網路流傳「各國外籍看護懷孕政策」一圖,指涉日本及香港移工懷孕需離境生產,勞動部澄清「此為錯誤訊息」,經查證,香港「僱傭條例」明確禁止雇主因懷孕解僱外傭,若需在港生產可向入境處申請延期居留,移工僅於合約期滿或雙方合意終止後須2周內離境,日本雇主也不得因移工懷孕或生產而予以解僱、強迫回國或給予不利待遇,日本移工還有產前6周、產後8周產假,以及最長1年的育兒假。 勞動部補充,韓國也規範外籍移工與本國勞工享有同樣的男女僱傭平等法保障,雇主絕對不得因勞工懷孕、生產而予以解雇。勞動部強調,台灣「性別平等工作法」不分本外勞,保障所有勞工權利,雇主不得因懷孕解僱,趨近於日本、韓國、香港的規範。 | |